基建管理处廉政管理规定
(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基建管理处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确保基建管理处全体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在政治上做一个明白人,在工作上做一个勤政人,在生活上做一个清廉人,在处事上做一个正直人,保证实现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的目标,基建管理处特对原《基建管理处廉政管理规定》进行修订,新修订的《基建管理处廉政管理规定》如下,请全处成员按照执行。
第一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基建处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及“一岗双责”的工作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条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基本建设廉政风险防控手册》等各项法律法规,各种项目建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切实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三条严格做到自省自律。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学校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规范基建工程各环节中的工作行为,不准违规操作,不准对不符合程序的违规运作进行审批。
第四条持续进行廉政学习。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廉政建设方面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提高思想认识,并贯彻落实到工作中。
第五条基建管理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一)不营私舞弊、不假公济私,不贪赃枉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学校、集体利益的事;
(二)不准在工作中索取或接受各种实物、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和其他支付凭证;
(三)不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亲友学习、培训、旅游、出国的费用;
(四)不准接受有关单位的礼物馈赠、宴请及旅游活动,不准参加有关单位安排的歌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不准在有关单位中参股、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不准违反《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以及违规接触投标人,串标或泄露标底和需要保密的会议决定;
(七)禁止向设计单位指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和型号,干扰设计单位正常设计工作;
(八)禁止向施工方、材料商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九)不准为亲朋好友承包工程或者材料供应提供方便;
(十)禁止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材料供货单位等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十一)不准讲排场、摆阔气或者巧立名目,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十二)不准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收受对方财物,借机敛财。
(十三)严禁在单位公话私用、公车私用。
第六条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发现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或出现违法违纪现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八条办法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基建管理处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