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基建管理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5-30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原工学院

基建管理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校内分散采购工作,保障采购与招标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依据学校《中原工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原工学院零星采购办法》要求,结合基建管理处实际,为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做好校内分散采购工作,经基建管理处处务会研究,处全体会议审议,并征求审计处、采购与招标中心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至10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至20万元(含)的工程类项目,实行校内分散采购,由基建管理处自行组织采购。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等。

第三条校内分散采购以计划明晰、预算合理、立项严谨、论证规范为前提,持续推进采购与招标工作规范、高效、有效控制风险。

第四条为加强管理,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先申报、审批,后实施的基本流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五条基建管理处成立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校内分散采购相关事项,保证采购需求、预算编制、采购业务的真实、合理、合法、合规性。

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向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提出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申请(应包含:采购需求、立项论证材料、项目预算、资金来源、技术参数、供应商资质资格要求等);

(二)负责招标(采购)技术答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三)参与采购与招标项目的采购过程;

(四)根据需要,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考察;

(五)负责审核采购单位提交的合同文本;

(六)负责采购申报、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验收、付款结算、档案整理及存档。

第六条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基建管理处校内分散采购活动依职能进行监督。

第三章采购方式

第七条由基建管理处负责人牵头,组成三人以上的采购小组,在部门同级党组织的纪检委员监督下,坚持质量第一、货比三家(至少选择三家厂商进行比价)的原则,广泛调研、集体决策,组织采购,必要时,可邀请学校采购与招标中心、审计处、国资处成员参与。

第八条自行采购时,区分施工、设计、监理、咨询等项目属性,可从具备相应能力或资质且资信良好的“在合作单位”或“曾合作单位”中选购;也可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选定三人(含)以上组成工作组调研或考察选定(需形成有经工作组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报告);还可参照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选购。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基建管理处提出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通过学校“招采管理系统”申报。

第十条采购审批通过后即可执行采购,系统生成的审批表作为采购完成后办理固定资产入账、财务报账的依据。

第十一条基建管理处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额度,灵活采用不同的采购形式。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可由基建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或自行组织采购。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需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厘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基建管理处组织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自行采购项目信息或发出采购邀请,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报名,报名时间不低于3日;

(二)发售采购文件,发售时间不低于3日;

(三)组织对投标人(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和考察;

(四)接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组织开标(询价、谈判);

(五)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询价、谈判小组),进行评标(询价、谈判);

(六)定标确认不超过1日;

(七)公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结果,公示时间不低于1日;

(八)向中标人(或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第十三条基建管理处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由不低于3人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基建管理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执行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和投标(响应)人的合法权益;

(二)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和公示前的评审结果以及投标(响应)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四)出具评审报告;

(五)配合基建管理处处理投标(响应)人提出的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第十四条采购完成后,基建管理处须通过“招采管理系统”,上传采购结果。

第十五条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进行保存,做到一项一档。档案内容必须包含:采购方式确定、采购评审过程资料、采购决策结果、合同等。

第五章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

第十七条基建管理处负责组织与中标(成交)人签订合同时,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更不得与中标(成交)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八条中标(成交)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未经学校同意以及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人,也可重新组织招标或采购活动。

第十九条合同内容应包含明确的验收条款。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验收职责,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人支付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处理。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

第二十条校内分散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校相关招标采购政策和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在校内分散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和评审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评审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工作应当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社会、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采购工作参与人员应自觉坚守廉洁自律底线,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资金提供方对采购有具体要求和操作程序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基建管理处建立考评机制,对参与学校基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工作的企业或单位实施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基建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建管理处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