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建处廉政建设工作,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突出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总结,确保全体工作人员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保证实现基本建设优质廉洁的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学校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增强廉洁奉公和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规范基建工程各环节中的工作行为,不准违规操作,不准对不符合程序的违规运作进行审批。
第二条不营私舞弊、不假公济私,不贪赃枉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学校、集体利益的事。
第三条 禁止向设计单位指定材料、设备品牌、规格和型号,干扰设计单位正常设计工作。
第四条 禁止向施工方、材料商索要或收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消费卡、贵重物品和好处费等。
第五条 禁止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材料供货单位等报销应由学校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六条 禁止暗示或接受施工方、材料商为个人装修住房,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资金。不准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收受对方财物,借机敛财。
第七条 禁止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施工方、材料商等管理对象宴请、旅游安排及商业娱乐活动,不准接受管理对象的土特产品、礼品礼金等,禁止违规使用业务管理单位车辆。
第八条 禁止以任何理由向施工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施工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九条 禁止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的经济活动。
第十条 禁止违规向施工方介绍推荐与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干扰施工单位的正常施工。
第十一条 禁止在物资设备采购、施工变更签证、工程量核定、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检验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
第十二条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严禁向工作人员泄密或帮助投标单位中标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对外商务谈判包括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价格等必须二人以上参加。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基建管理处
2022年3月31日